刑事警察国际组织名称_国际刑事警察组织_刑事警察国际组织架构

1.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取保候审工作如何衔接?

答复: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2.盗窃三次及以上构成刑事案件,对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四日还是延长至三十日?部分人理解盗窃三次才构成一个整体的刑事案件,是否算多次作案?

答复:《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入罪”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次作案”是针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评价,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提请批捕的证据、材料均已齐备,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而非必须延长至三十日。

3.网络赌博案中,如果本地有一名参赌人参与赌博,本地公安机关是否对该网络赌博平台中的所有参与人都有管辖权?

答复: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如果涉案人员较多,本地仅有一名参赌人员,为了便于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原则上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中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这里的其他涉案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复:“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旨在解决对部分没有被害人的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境内司法机关管辖依据不明的问题,较为典型的如跨境赌博案件,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境内赌客不是犯罪行为人,也不存在被害人,导致对这类案件在境内容易出现“管辖真空”。考虑到境内参赌人员等涉案人员往往是侦查相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相关案件往往最先由赌客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办,将其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作为犯罪地,更有利于案件办理。

5.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

答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3819号建议的答复》(工信建议(2017)88号),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因此,首先应当对电动车的产品属性进行判定,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醉酒驾驶则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6.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以及手淫、足交、乳交等非进入式的性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答复:目前还没有将非进入式的性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卖淫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实践中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

7.在刑事行政执法办案认定“违法所得”时是否需要扣除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产生的成本?

答复: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内幕交易、泄漏内部信息罪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除去必要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对于其他罪名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扣除成本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取得利益型犯罪如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为犯罪所支出的费用不应扣除。而对经营利益型犯罪,采取获利说,扣除相应成本认定违法所得。

8.办理盗窃案中,盗窃人员在异地销赃,请问收购赃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人员本地是否有管辖权?

答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可根据上述条款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判断,本着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确定是否并案管辖,并加强与同级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9.对于拍摄民警执法活动视频,并上传互联网抹黑执法民警,但是上网地址又在外省市,针对此案件的管辖问题将如何认定?

答复: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因此,原则上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如拟由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管辖的,应进行全面评估,容易引发涉警舆情的,需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备审核。

10.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犯罪地是否可以以被害人发现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犯罪地?

答复: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未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复:挪用公司资金实际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一人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侵犯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一般不宜刑事打击。

12.受害人在辖区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但购买金额不够立案标准。经初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地点在其他县市区,且涉案金额够刑事立案标准,请问受害人辖区公安机关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

答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13.对于情节轻微的轻伤案件,双方达成调解的,公安机关阶段能否撤案?

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轻伤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仍应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14.对于明知犯罪嫌疑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能否录入执法办案管理系统?

答复: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可以不录入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已经录入的,系统会自动采取封存措施。

1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如何区分刑事、行政违法?

答复: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对该罪名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结合伪造印章的用途、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或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6.二年内多次盗窃已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的,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中?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为未经处理的,如三次中有受过行政处罚的,也应算在三次内。

17.民警在处置群众救助、纠纷类型出警过程中,遭醉酒人殴打是否构成袭警罪?如遇推搡、掌掴、拳击、牙咬等轻微暴力能否构成袭警罪?

答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袭警罪的立法精神,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的构成标准也更高,应当表现为积极地攻击警察的人身,即直接暴力,且暴力程度较为严重,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强有力阻碍、妨害。因此,如果暴力程度较为严重,即使是醉酒状态,也涉嫌袭警罪。暴力程度较为轻微则考虑以妨害公务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以行政处罚。”

18.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对象是否需要3人以上或3次以上?

答复: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其中组织是指采取引诱、欺骗、威胁或者说服等方法,以包吃包住或者发放报酬等名义,纠集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笼络、控制在自己手下,指令或要求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因此,该罪名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在于未成年人的数量,而是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

19.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异地抓获后,计算刑拘开始时间是从被异地抓获时计算或办案单位赶到抓获地宣布刑拘留开始计算或带回办案单位时开始计算?

答复:异地执行刑事拘留从抓获地宣布执行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

20.取保候审执行后回执邮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跨省市),无法收到加盖公章的执行回执通知书,更无法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管控,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复: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以及第十七条“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因此,办案单位需要与执行机关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确定执行情况。

21.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拘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笔录是否可以在办案区进行讯问?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此次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22.受害人伤情可能轻伤以上却拒绝人身伤害鉴定,案件如何继续办理?

答复: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确实已够立案标准的,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听取法医对伤势的初步意见,做好工作记录,并依据法医意见和结合现有伤势实际情况与检察机关沟通后作移送处理。

23.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冻结的对象均是犯罪嫌疑人财产,在实际办理洗钱、信用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冻结的大量银行卡并非是犯罪嫌疑人名下银行卡如何处理?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洗钱、信用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可以采取查询、冻结的侦查措施。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

24.对因不满 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如何办理?

答复: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办案公安机关提交当地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送指定矫治教育学校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5.在本地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沿着违法犯罪线索往上延伸,发现上线违法犯罪行为在异地并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地对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外地,本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无管辖权。

26.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当中,有些赌场邀请职业庄家坐庄,对于赌场的持续开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此类职业庄家的行为,是否够罪、如何定性?

答复:注意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之区别,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开设赌场罪量刑明显高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主要行为特征为赌博提供场所,创造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而赌博罪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行为获利。如果职业庄家没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从开设赌场行为中获利,仅在聚众赌博中起主导作用,构成赌博罪的,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这里所表述的市如何理解?

答复:这里表述的市应当为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28.猥亵违法行为和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复:依据执法实践,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并重点参照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二是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三是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四是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五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29.仿真枪的完整概念是什么,在办理案件时是否要进行鉴定,到何部门鉴定?

答复:完整概念见《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对此有明确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可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30.对于公安立案办理的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像这种情况是否还要走流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答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达成刑事和解后需要继续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31.在一起命案中,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是否要立即释放,还是重新鉴定期间也不计算入办案期限?

答复:如果已经鉴定出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立即释放。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32.暂住地可否执行取保候审?

答复: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是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所的;二是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三是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33.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如何认定?

答复:骗取贷款罪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际中如行为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瑕疵,但并未使本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申请通过审核,不宜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提供材料的虚假程序是否足以使本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审核。

3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答复:一是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计入犯罪金额,二是重复投资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三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具有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3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形下,票货分离行为如何认定?

答复: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判断依据,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构成此罪,如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不构成。

36.拍卖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答复: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 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

37.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中的“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答复:符合非法经营罪第一、二、三款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司法解释日明确规定的,要审慎办理,适用第四款入罪,需层报两高请示。

38.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所购买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答复: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记入其贩毒数量。

39.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答复: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导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

40.对事立案,但当时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已过时效,此种情况能否追诉?

答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逃避侦查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1.网络谣言类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传播谣言的主观明知方面,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从目前处置的网络造谣类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传播谣言类案件,传谣的主观明知认定在法律实务中会有不同认识,如行为人对谣言不做任何判断,直接予以转发,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或应当推断其明知?

答复:如果行为人仅存在故意传播的行为,除行为人主动供述其明知外,可以根据政府机构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结论性意见,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因素、职业背景、社会经验、消息来源以及传播时段的身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可以推定其社会经验较浅,对于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较弱;相反,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对于信息应当有更强的辨别能力。

42.网络谣言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单次的行为情节都比较轻,均不能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是否能以多次行为入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否能根据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可以累加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规定予以适用?

答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宜单独以次数来衡量,而应考量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散布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严重扰乱了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对于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后,虚假信息被及时、有效删除,未被大量转发、评论或者报道,尚未造成广泛影响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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